11月25日,法学院在常州校区2号楼A213举办以“征收补偿功能转向——兼评《民法典》第243条”为主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副院长李祎恒副教授主讲。
讲座伊始,李院长从《民法典》第243条与《物权法》第42条对比、《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第48条与修改前第47条对比引出我国征收补偿条款内容变化和功能转向的主题。接着,李院长按照时间顺序列举了我国2019年前征收补偿条款的规范变迁,说明当时原本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计算征收补偿费。
其中,李院长着重指出,征收补偿条款第一次功能转向出现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征收补偿条款开始出现第一次功能转向。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总和和上限提高到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的三十倍。”2004年,宪法修正以后,《土地管理法》随即修正并明确征收的构成要件。至此,征收补偿条款的第一次功能转向完成,并为后续的《物权法》所接受。
紧接着,李院长详细阐述第一次功能转向的表现,包括财产权保障下的存续保障和价值保障,指出“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是征收补偿条款的基本功能”,并强调第一次功能转向纠正了悖论,树立起未利用不代表无价值和征收对生产、生活无影响不意味着可以无偿征收的概念。李院长表明,第一次功能转向并不彻底,在财产价值保障方面,未能完全破弃财产权机制与财产利用方式之间的关联,这也为第二次功能转向留下了引子。
李院长再次从《民法典》第243条出发,沿着时间线,讲述第二次功能转向。提及到第二次功能转向表现在征收补偿条款的第三种功能——生活保障功能,并回顾建国初的征收补偿条款,对比之下,展现了《民法典》的发展与进步性。
最后,李院长延伸话题,探讨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消解方法、合目的性的规则建构,并提出产生第三次功能转向的设想。
此次讲座,李院长由浅入深,以风趣的话语和生动的故事引领同学们深入思考,加深了同学们对征收补偿条款的功能转向的理解,有效的传授了专业知识,丰富了学科研习方式,促进法学学习的进一步发展。(信息来源:法学院)